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一场结拜兄妹间看似寻常的投资合作,却演变成疑云重重的“诈骗”案。

2012年,王绍珉与谭漫书相识于海口的一场饭局,二人相谈甚欢,并结为兄妹。彼时,王绍珉是国智恒北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智恒公司)股东;谭漫书是海南颇有名气的教育界投资人,曾担任海口中学校长。

二人不久便开始了商业上的合作。2014年至2018年间,谭漫书及其投资团队,通过由谭漫书100%持股的海南锦瑞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锦瑞宏公司),出资8330万元通过王绍珉购买国智恒公司股份。然而,2019年初,双方因退股问题发生分歧,进而交恶。

2020年5月,王绍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这场看似平常的退股纠纷却延宕5年,王绍珉历经两次取保,两次被更改罪名,三次被提起公诉。2024年8月5日,被控“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王绍珉站到了法庭上,否认了所有指控。

近年来,因投资失败产生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的现象有上升趋势。此案不仅关乎个人命运与投资收益,更牵涉到商业伙伴间的经济纠纷与诈骗、职务侵占罪的边界问题。而公检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角色,也成为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兄妹”决裂

王绍珉和谭漫书结识后,两家人多年来像亲人一样走动。

王绍珉的妻子黄雁说,她与谭漫书也以姐妹相称,甚至两家人的孩子也经常到一起玩,谭漫书的女儿叫她和王绍珉为“舅妈”“舅舅”。有几年谭漫书在北京学习,经常到她家来做客。谭漫书的女儿看牙,其父治病,她都帮忙联系医生。

当时,二人都处于事业发展期。谭漫书正计划投资兴建一所中学, 而王绍珉在2015年后成为国智恒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计划将公司推向资本市场。这对结拜兄妹开始谋求商业上的合作。

按照王绍珉在庭上的说法,2014年初至2018年底,谭漫书与她的投资团队经过考察,先后四次通过由谭漫书100%持股的锦瑞宏公司,向国智恒公司出资8330万元购买股份。

二人的关系在2019年发生转折。王绍珉称,当年初,谭漫书投资的学校获批,她急于筹措建设资金,便决定从国智恒公司退股,要求王绍珉找其他股东接手。

在一段谭漫书和王绍珉的通话录音中,谭漫书语气急切地说:“我们很着急,我们现在要筹措一切资金……把它(指股份)处理掉,亏了就亏了……我现在把我的几套房子卖了……几天都没有睡觉。”

王绍珉无法很快拿出这笔钱。他的钱主要用于增持国智恒公司股份,并借款给国智恒公司及其子公司。王绍珉请谭漫书派其财务负责人张卫民到公司落实股权、财务、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努力消除误解。谭漫书未同意,张卫民也没有来。

黄雁说,当时两家人认识已经六七年,她了解谭漫书强势的性格,也体谅她感情上的苦衷。所以当王绍珉与谭漫书在生意上发生分歧时,黄雁一开始相信完全可以解决,“经常说是自家兄妹”。

王绍珉称,他当时也可以向别人借些钱给谭漫书应急,但他实在接受不了谭漫书的强硬态度。2019年2月24日以后,二人再没有过任何形式的交流。

2020年,海口市教育界一位领导告诉王绍珉,要求他主动联系谭漫书解决退股问题,否则“情况就严重了”。王绍珉给谭漫书打电话,但对方没接。

关于王绍珉与谭漫书的交往经过,界面新闻联系谭漫书进行核实,但其电话无人接听,发去的短信也未获回复。

2020年5月3日,王绍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指出,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被害人数量,此案都算不上“重大”,通常由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即可。尚不清楚为何由海南省公安厅直接介入。

进入刑事程序后,案件的推进却历经“波折”。2020年11月,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王绍珉案移送至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后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1年4月,海口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王绍珉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但涉嫌职务侵占罪,并将案件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王绍珉提起公诉。

不过,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将案件退回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由于羁押期限已满,龙华区检察院只能为王绍珉办理取保候审。2022年6月取保候审期满后,龙华区检察院对王绍珉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2年7月5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第二次将王绍珉起诉至龙华区法院,涉嫌罪名变为“诈骗罪、职务侵占罪”。2023年3月,龙华区法院再次将案件退回至龙华区检察院,龙华区检察院随后又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4月7日,王绍珉被第二次取保候审。当年6月,海口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将王绍珉起诉至海口市中院。这是王绍珉第三次被提起公诉。当年7月22日,王绍珉被逮捕。

是退股纠纷还是诈骗?

2024年2月至5月,此案已开过两次庭。8月5日,此案在海口市中院第三次开庭。黄雁参加了旁听,她称未在法庭见到谭漫书。

关于诈骗罪的指控,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称,2014年2月至2018年12月,王绍珉利用其实控的北京创圆同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圆同一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创圆控股公司),分别与由谭漫书实控的锦瑞宏公司签订《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由谭漫书及锦瑞宏公司通过海口中学等账户,陆续转账共计8330万元购买国智恒公司1700万股股份。

起诉书指控,在此期间,王绍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谭漫书隐瞒国智恒公司经营情况不符合上市要求,既没有正式聘请证券公司进行上市辅导,也没有向证监会提出上市辅导的申请等实情,谎称公司将很快上市、前景良好,诱骗谭漫书及锦瑞宏公司持续购买国智恒公司股份,骗取购股款8330万元归个人占有使用。

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列举了多组证据。其中一份重要证据即《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国智恒公司上市申请情况的函》,此函称, 没有接到国智恒公司上市辅导申请,这触及诈骗罪的核心指控,即“王绍珉谎称公司将很快上市、前景良好,引诱谭漫书购买国智恒公司股份”。

王绍珉辩称,无论是自己还是前任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里面都明确提到上市计划。国智恒公司虽没有走到辅导备案阶段,但不能说其上市计划是虚假的。他称,谭漫书在五年多时间里,热衷购买国智恒公司股份,还要求王绍珉不要把股份卖给别人,还说“只要我有钱,我就买(股份);我没钱的话,你想办法你先买,买了给我。”

王绍珉称,当时公司没有增发股份,只能从其他股东那里受让股份,他确实帮谭漫书买了不少,以至于谭漫书实际上已成为国智恒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智恒公司有40余名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也卖股份,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他们也是在骗人吗?也要把人抓起来?”

辩护律师引述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称,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指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以及对将来事实的预测。对未来的预测、对不确定事实的陈述,不能成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这已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事实的准则。 辩护律师强调,谭漫书从商多年,在5年时间里不可能不熟知公司的情况,不可能被上市的“大饼”欺骗。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主要证据是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作出的一份《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称,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王绍珉担任国智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非法占有国智恒公司股份,利用其管理该公司的职务便利,采用资金循环手段,形成该公司对其实际控制的创圆控股公司的虚假债务,并向当时负责国智恒公司增资专项审计的北京双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虚假财务资料。北京双斗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虚假资料审计出该公司累计向创圆控股公司借款6892.828333万元,累计还款775万元。

起诉书称,王绍珉继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智恒公司对创圆控股公司的虚假债务及利息进行债转股,并将这些股份出售给他人,所得款归个人占有使用。

不过,辩护律师对这份《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质疑。2021年1月14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理认定,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这份审计报告“未对鉴证事项获取充分、恰当的证据”“对于鉴证所形成的结论,缺少实质性工作底稿”。辩护律师认为,这份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辩护律师说,因发展需要,国智恒公司与创圆控股公司之间借款频繁,而国智恒公司与王绍珉个人之间也有很多资金往来。办案人员没有审查这些银行流水背后基础的交易关系,才会形成似是而非的审计报告。

“比如说单位给员工打了一笔钱,如果不看这笔钱的用途是什么,那它可以是职务侵占,也可以是工资,也可以是报销款。”辩护律师表示,后面他将在对这份审计报告的质证中详细解释。

辩护律师也对办案程序提出质疑。其称,王绍珉最初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南省公安厅刑拘,2020年6月9日却被海口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捕,但“职务侵占罪”至今没有受案登记表,没有立案文书,“一个案件公安机关根本都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未经侦查程序收集证据,检察机关根本就不需要进行审查,更不能以此批捕。”

8月23日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11月4日继续开庭审理。